QYLZ2021009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连州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业经连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连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1日
连州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直管公房的管理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公有房产。分为住宅类和非住宅类。
第二章 住宅类直管公房的租赁
第三条 准入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宅类直管公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应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际工作生活。
(二)申请人及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是指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入住住宅类直管公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连州市直管公房入住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房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住房情况的材料;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准入资格审核及公示。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告知理由或需要补正的材料;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集中抽签环节。
(三)组织集中抽签及入住信息公示。在有房屋空置的前提下,由房产管理部门召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抽签,并及时对中签的申请人入住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办理入住。经入住信息公示无异议后,中签申请人应在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在准入资格和入住信息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五条 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签或已中签但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租赁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条 变更承租人的条件
(一)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之间申请变更承租人,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原承租人主动退出或亡故的;
2.申请变更人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满两年以上,并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
(二)在不同房屋之间变更承租人,由双方承租人及所有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协商同意并共同提出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进行调换。
第三章 非住宅类直管公房的租赁
第七条 非住宅类直管公房的租赁方式、准入条件、申请程序、变更承租人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直管公房的管理
第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做好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维护工作。
室内门窗、管道、阀门、水龙头、坐便器、洗手盆、线路灯泡等各种生产生活用具以及房屋下水道、排污管、化粪池等维修维护,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对房屋开展日常检查。
承租人有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义务,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承租人不得私自转租、转让、分租或将房屋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加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确需装修、加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的,必须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材料均由承租者自理并对产生的问题负全责。退出时不予以任何补偿和赔偿。
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的装修、加建改建等修缮维护,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拆除损毁。
第十二条 承租人有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承租人必须按月交纳租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或拖欠。
第十四条 由承租人自行负担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承租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房产管理部门有权收回或调整租赁房屋。
第十五条 在建立租赁关系时,房产管理部门应收取住房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无违约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的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以及公房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 直管公房的退出
第十七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私自转租、转让、分租或将房屋转借他人使用的,房产管理部门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不予退还住房保证金。
第十八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毁的。房产管理部门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房产管理部门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依法追缴欠租。
第二十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将房屋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房产管理部门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承租人在房屋闲置期间,仍需要正常交纳房屋租金。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以虚报、瞒报或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屋租赁资格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收回房屋,承租人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住。
第二十二条 经房产管理部门核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或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应当主动退回房屋,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合法租赁手续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直管公房。非法强占直管公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强制迁出,造成损失的,由违法占用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租赁合同期满的,原则上应当主动退回房屋;如需要继续租用的,由原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继续租用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准入条件的,可以继续租用。
第二十五条 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超设计荷载地使用房屋,以及承租人死亡,但其同住亲属拒绝变更签订租赁合同的,房产管理部门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第二十六条 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为该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时,承租人应当无条件在限期内迁出。
第二十七条 在承租期限内,如因国家房产法规和政策的变化,或因政府处理不可抗力、军队需要,或直管公房所处区域被依法征收、征用,需要收回租赁房屋的,房产管理部门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在给予的期限内自行搬出,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连州市直管公房入住申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